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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十九条 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日常工作接受中环协上级主管部门和中环协秘书处指导。

第二十条 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换届工作,按照民政部要求中环协每4年换届一次(可延期半年),中环协换届后即开始本专委会换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中环协秘书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