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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

发布时间:2020-12-24

GB/T39198-2020《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于2020年10月1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的分类、分类代码编制规则、分类代码示例。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包装、运输、处理、利用、处置及相关管理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一般固体废物中未分类的生活垃圾、建筑固体废物的相关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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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12-24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科技支撑,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益。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 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外卖、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   第十六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七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厨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理设施、站点;   (三)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生活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先拆分,再按照前款要求处理。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处理生活垃圾;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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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9

12月4日,专委会从住建部官网获悉,住建部、中共中央委员会宣传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件提出,到2020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其他地级城市初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机制。力争再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科学管理,绿色发展。普遍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坚持源头减量,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和督促引导,形成全社会人人动手的良好氛围。 ——示范引领,持续推进。转化推广先行先试成果,发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工作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技术研发,提高末端分类处理能力,促进源头分类投放,持之以恒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制度保障,长效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工作体系,加快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系统。 ——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加强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合理制定工作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搞“一刀切”,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其他地级城市初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机制。力争再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全面加强科学管理 (四)合理确定分类类别。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区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因地制宜制定相对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类别,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方便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以下均需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落实并持续推进,不再列出) (五)推动源头减量。推行生态设计,提高产品可回收性。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标识制度,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鼓励和引导实体销售、快递、外卖等企业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避免过度包装,可以采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加强产品包装回收处置。落实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旅游、住宿等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单位倡导“光盘行动”,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鼓励使用再生纸制品,加速推动无纸化办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分类投放收集系统建设。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简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合理布局居住社区、商业和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设施设备。推动开展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提高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收集比例,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实现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效分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船舶)。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在组织社区环境整治、无物业管理社区生活垃圾清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物业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单位之间的有序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逐步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系统,减少装车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做好重大疫情等应急状态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分类处理能力。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科学预估本地生活垃圾产出水平,按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场化模式试点。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处理。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鼓励各地采用符合本地实际的技术方法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探索适合我国厨余垃圾特性的处理技术路线,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用厨余垃圾处理工艺,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品交投网点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分拣中心和集散场地,推进城市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努力推动习惯养成 (十)引导群众普遍参与。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统筹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单位力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分类知识,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将居民分类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切实从娃娃抓起。以青少年为重点,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依托各级少先队、学校团组织等开展“小手拉大手”等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动员家庭积极参与。支持有条件的学校、社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青少年志愿服务队。(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动员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鼓励产品生产、实体销售、快递、外卖和资源回收等企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动开展社会服务。鼓励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移动端APP等技术手段,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产业发展。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和公益活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引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管局、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大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注重典型引路、正面引导,全面客观报道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作用,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加强行业培训,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形成长效机制 (十四)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管理,减少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因地制宜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2025年底前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点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十五)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地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预算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税收优惠。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收费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积极促进生活垃圾减量。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专题研究,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技术发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和集成示范应用,重点解决小型焚烧处理、焚烧飞灰处置、渗滤液处理、厨余垃圾处理等问题,构建生活垃圾从源头到末端、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分类技术支撑体系。(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综合采取专业督导调研、第三方监管、社会监督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要求落实情况、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类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估。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工作责任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省级负总责,城市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机构,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动机制,明确各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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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实施,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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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垃圾分类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垃圾不分类最高罚200元

发布时间:2018-06-11

日前,记者从《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视频培训会议获悉,今年7月1日,《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法律责任,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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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8]502号)

发布时间:2018-05-30

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7〕751号)和《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1778号)要求,加快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两部委)将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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