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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 分类:关于协会
  • 发布时间:2018-0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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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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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垃圾分类专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优先享受垃圾分类专委会提供的会员服务;

(三)参与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的管理,对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工作有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

(四)接受中环协和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的委托,在所在城市或范围内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会员应该履行中环协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遵守、执行本专委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

(三)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本专委会的工作,完成本专委会安排、委托的工作。

(五)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账目在中环协账户中单列,通过多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其中,正副主任单位3万元/年。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挂靠单位筹措。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的工作经费开支在中环协年度财务报告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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