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 全部
  • 产品管理
  • 新闻资讯
  • 介绍内容
  • 企业网点
  • 常见问题
  • 企业视频
  • 企业图册

正/副秘书长


最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最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39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将第三款修改为:“建筑垃圾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并增加相关内容,作为第二十七条,表述为:“餐饮经营者和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费用。 “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处理利用机制,减少餐饮浪费。提倡从源头上科学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制止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三、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四)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立即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删去第(六)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 第八条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发和应用。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条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 第十四条 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 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 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周边环境保护建设,给予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内容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送环境影响文件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
查看详细

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

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

GB/T39198-2020《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于2020年10月1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的分类、分类代码编制规则、分类代码示例。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包装、运输、处理、利用、处置及相关管理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一般固体废物中未分类的生活垃圾、建筑固体废物的相关管理过程。  
查看详细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科技支撑,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益。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 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外卖、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   第十六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七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厨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理设施、站点;   (三)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生活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先拆分,再按照前款要求处理。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处理生活垃圾;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
查看详细

南通:扎实开展垃圾分类 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南通:扎实开展垃圾分类 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城市管理部门既是城市生活的‘管理者’,也是城市环境的‘守护者’。”据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局长陈如海介绍,近年来,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围绕垃圾分类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和全链条闭环管理等目标,重点在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压实、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及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规范处置等方面下功夫,在省内率先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同步编制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划,进一步为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去污增色”。   “三定一督” 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微信扫码,回收机舱门自动开启,投放垃圾……一系列熟练操作后,盛和·花半里小区居民沈淑平的手机屏幕积分跳转到314分。“每投一次垃圾,根据重量就可以获得积分。”沈淑平的获得感溢于言表,“操作简单,现场有人指导,只需‘投喂’纸板、塑料瓶等可回收物就可以换取洗衣液、肥皂等生活必需品,大伙儿的积极性很高。”   南通市城市管理部门投放的“爱分类·爱回收智能回收机”,不仅让居民意识到可回收物的价值、增强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垃圾投放溯源管理。目前,崇川区首批投放的8台回收机已经取得良好成效,接下来将在崇川区10个街道全面建设。   今年,南通市区部分小区开展“定时定点定人督导”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试点工作,推动居民养成分类习惯,从源头提高分类投放准确率。除南京、苏州两个全国首批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以外,4月30日,南通在省内率先印发《南通市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市区25个小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区域执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标准,试点时间从今年6月持续至2021年6月。同时,对120个小区开展省级达标小区垃圾分类建设。   “定时定点”,即引导居民在固定时间段到集中投放点分类投放垃圾,并配有专职督导员进行垃圾分类指导。益兴名流府是全市首个垃圾分类试点小区。据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经理张栋明介绍,居民养成定时定点投放垃圾习惯后,小区每天产生的垃圾总量减少了近20%。   “从去年‘撤桶并点’到今年的‘定时定点’,南通对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没有最高、只有更高。”据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垃圾分类管理处处长施麒华介绍,今年,市区小区新增投放果壳箱5万个,垃圾分类办安排专车、专人,定时清运三类垃圾,全面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居民分类意识。目前,全市4座垃圾焚烧发电厂日处置生活垃圾6600余吨,城乡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100%,实现了垃圾源头分类、分类运输、集中处置管理模式。   垃圾分类涉及千家万户,面广量大,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各地基础不一,推广方法不能千篇一律,试点势在必行。南通市于2016年正式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374个小区、1752个单位开展了垃圾分类工作。试点区域分类制度、标准及宣传发动、培训指导、监督考核体系基本建立,分类设施覆盖率达100%,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90%以上,参与率、准确投放率均达到70%以上。   引进“生物技术” 餐厨垃圾日产日清   在南通市启印路上,文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一名男子擅自收运餐厨垃圾,当即对其作出处罚;和平桥城管综合执法队在辖区内开展日常巡查时,对一家擅自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饭店处以一万元罚款……   餐厨垃圾在市民生活垃圾中的占比最高可达60%。城区餐饮店的餐厨垃圾成了困扰街区商户、物业服务企业和附近居民的一大难题。推进餐厨废弃物规范处置,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对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意义重大。   在今年8月24日召开的市长办公会上,市长王晖围绕餐厨垃圾100%全收运、能兜底目标,要求全市加强与财政以及各部门的对接,并要求有关单位完善后汇报具体工作方案。   早在2018年,南通市城市管理部门就与天城餐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负责收运部分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再转运至如东天楹公司进行处置,并启动建设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同时,作为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的有益补充,市、区同步开展了小型餐厨废弃物就地处置试点建设。   10月26日,南通公共餐饮区域首个餐厨垃圾微生物降解站在崇川区狼山镇街道江海美食文化街投用。“这个容器就像人体的‘肠胃’,里面包含多种微生物菌群,粉碎后的餐厨垃圾更易被‘消化’分解。”据狼山镇街道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套设备采用当下最前沿的微生物降解技术,垃圾减量率可达99.37%,2吨餐厨垃圾最快1天就能完全降解。   为保证餐厨垃圾处理站平稳有效运行,街区建立了“四方共评”监督评价机制,将政府、商户、第三方以及志愿者均纳入监督评价机制中,“对各商家投放情况进行打分,计入每周‘红黑榜’。”狼山镇街道办事处主任孙亚栋说,“只有让大家‘红红脸’,才能从源头将垃圾分类这件事儿做好。”   数据显示,南通主城区每天产生100多吨餐厨废弃物,结合各区餐厨垃圾产量及收运覆盖等具体情况,南通市城市管理部门今年计划在部分日产餐厨垃圾500公斤以上区域,布点12座小型处置设施,实现就地消纳,避免运输途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此外,市区餐厨垃圾集中收处中心建成后将新增餐厨垃圾日处理能力230吨,届时南通全市餐厨废弃物将实现日产日清。   加大监管力度 建筑垃圾变废为宝   “原本以为是临时堆放点,没想到一放就是3年。”市区紫东南苑居民吴先生说,小区交付时就存在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让附近居民叫苦不迭。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负责人承诺,将通知环卫处对堆场内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并采取防尘措施。   近年来,南通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建筑垃圾量与日俱增,建筑垃圾偷倒偷运等行为屡禁不止,为监管增加了难度。今年上半年,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零点行动”,对出入市区的渣土车进行严格检查。“以前施工单位自行监管,现在我们安排执法专员在工地门口驻点检查。”据南通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卫晓东介绍,今年年初以来,该市共开展“零点”行动26次,检查渣土运输车辆2500多辆,查扣违法车辆357辆,行政处罚402起,罚款121.82万元,有效遏制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无证运输建筑垃圾、乱倒建筑垃圾等现象。   现代科技助力,织密监管网络。11月2日上午8时,南通市市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大屏幕上,“城管一张图”数字平台显示即时动态:由城管监督员上报的濠东路和南园路路口东北侧绿化带有建筑垃圾,目前正在处置中。“该平台实现了城市管理的全量数据归集和资源共享。”据南通市城市管理局监管处副处长陈坚介绍,“数字城管”等信息化平台拓展了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功能,并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及去向等情况实现闭环管理,现在南通市区590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均已实现全密闭智能化改造。   全量化收运处置,建筑垃圾变废为宝。南通天楹建筑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车间内,一台台负责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的大型机器有序快速运转,用建筑垃圾制成的再生砖源源不断地从流水线上生产出来。该生产线每小时生产标准砖9000块,抗压强度超过传统红砖。目前,南通市此类建筑垃圾处置终端共有8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年处置能力超200万吨,形成了“源头控制有力、过程监管严密、消纳处置规范、资源利用充分、执法查处严格”的工作格局,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稳步提升。
查看详细

环境卫生第三方监管测评服务

环境卫生第三方监管测评服务于环卫一体化、垃圾分类、固废处置终端等业务的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权威、高效的第三方测评服务,助力更有公信力的环卫事业。目前已在苏州、光山、深圳、潍坊、蓬莱、丹阳、蒙城等10多座城市落地服务。  
查看详细

互联网+垃圾分类整体运营服务

互联网+垃圾分类整体运营方案,服务于垃圾分类政府部门、垃圾分类企业、物业等,提供基于“互联网+”的垃圾分类全流程运营服务,让垃圾分类真正落到实地。垃圾分类项目自2017年全面铺开,已先后落地福建、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10个省份50多座城市,垃圾分类业绩全国排名第一。   互联网+垃圾分类整体运营服务提供业务闭环和管理闭环,实现垃圾分类全流程可视、可见、可管。并基于垃圾分类领域实践经验的积累与市场多层次的需求分析,开拓垃圾分类+N的多元化服务,包括”+再生资源运营、固废管家、社区商业”,助力构建垃圾分类完整生态体系。  
查看详细

< 1...111213...23 >